发布时间:08-30 03:54 阅读量:219
公司法第41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据此规定,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都应当由董事会召集,对于依法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则应当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如因特殊原因(比如生病等)不能履行此项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应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