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29 10:50 阅读量:314
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据此规定,股东大会对所作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
1、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2、出席会议的董事、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