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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长的职权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03-05 23:25 阅读量:134

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以及董事长的职权。据此规定:

(1)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必备的常设业务执行机构代表人。董事长只能为一人,且为自然人。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的一员,必须具备董事所应具备的资格,其任期与董事相同,即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还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职权

按照公司法本条的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有权利和义务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董事会会议,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②、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对于董事会关于本公司的业务所作出的决议,董事长有权利和义务检查督促其实施情况,对于实施董事会决议不利的,董事长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决议的实施和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副董事长应当协助董事长做好上述工作,以保证公司的高效率。如果董事长因为生病、请假、外出而不能履行其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的职权,以维护公司的运作不致中断。当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