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8-31 03:14 阅读量:236
公司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据此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在对内关系上,作成书面记录的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登记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处理股东间权益纠纷的依据;在对外关系上,也是上述有关机关判断公司的行为能力以及公司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依据。
因此,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连同公司其他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等,未逾法律规定期限,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