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1-09 05:56 阅读量:104
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据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不仅不得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而且不得通过子公司间接向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因为公司借款给个人是一种存有风险的非商业性投资的行为,尤其对于非金融性机构的公司而言更是如此。公司借款不同于转投资,转投资虽然存在风险,但同时也能给公司带来投资收益,而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不仅存在风险,而且根本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势必损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