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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公示?

发布时间:03-06 07:39 阅读量:123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据此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性质应当予以公示。

按照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与法人在责任性质上有着显著的区别。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法人是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团体性是法人区别于自然人的最显著也是最根本的区别。法人的设立和运行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其决定的作出与其内部的自然人之间相互协助制约密不可分。

因而,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自然存在一定的区别。而作为商事活动的其他主体,就很有必要或者有权知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而作出某些判断。因而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登记时,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性质应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