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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02-09 04:02 阅读量:70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