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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02-07 07:58 阅读量:6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