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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发布时间:03-06 15:54 阅读量:70

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门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3号修订,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