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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过程中,怎样催告债权人?

发布时间:03-05 18:19 阅读量:45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了公司清算过程中催告债权人的有关内容。据此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应当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此催告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当自公司发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特别应当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到期日期等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司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逐项登记,并将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分别登记。

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则清算组有权将未申报的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当然,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未发出通知,或者未正确发出通知的,不在此限。债权人如果未被列入清算之列,就不能在清算组清理公司债务时主张其债权。

催告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