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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02-07 06:29 阅读量:85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公司法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分为两种:

1、普通决议,它是股东会对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特别决议,他是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关系到公司的存续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

具体就是,股东会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

④公司分立;

⑤公司解散;

⑥公司变更组织形式。

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